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分类和分级
⑴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一类区执行空气质量一级标准。
⑵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二类区执行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⑶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三类区执行空气质量三级标准。
2、粉尘排放标准
⑴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在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对粉尘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有详细规定。
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
为了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止大气污染,国家制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时段,Ⅰ时段为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Ⅱ时段为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
⑶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该标准规定了10类19中工业炉窑的烟(粉)尘浓度、烟气的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适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⑷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最高允许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的黑度。
适用于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除层燃炉和抛煤机炉以外的火电厂锅炉与单台出力在65t/h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的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⑸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量。
本标准分一、二、三级标准。分别与《GB3095-1996》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禁止在《GB3095-1996》中的一类区新建、扩建机械化炼焦炉和非机械化炼焦炉;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⑹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
本标准按年限和区域分别规定了水泥厂各个排放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限值。
本标准分一、二、三级标准。分别与《GB3095-1996》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